住院指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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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印病例告知
出院告知
住院告知

1、根据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第十二、十三、十四条规定,我院授权由病案室负责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:

1)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(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其近亲属均只能作为委托代理人身份);

2)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;

3)公安、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;

4)保险机构。

 

2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申请人要求复印病历资料,应当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:

1)申请人为患者本人,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);

2)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:

3)患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
4)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
5)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(授权委托书,须经公证有效);

6)患者的出院小结。

 

3、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,应当提供:

1)患者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

2)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);

3)是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(有效户口本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)。

 

4、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:

1)患者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

2)近亲属的有效身证明(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);

3)代理人(经办人)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
4)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(有效户口本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);

5)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(授权委托书,须经公证有效)。

 

5、申请人为保险机构:

除了提供保险公司介绍信、经办人员身份证、有效保险公司介绍信、经办人员身份证、有效保险合同复印件外,还须提供:患者本人或死亡患者法定近亲属同意的证明材料(有效授权委托书);或患者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,此时须同时提供法定代理人的法定证明材料(有效户口本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法定代理人关系证明)。

 

6、公安、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:

在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(介绍信、公函)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,经病案室主任审核批准,可以复印客观病历资料外,还可摘录其他病历资料。

 

7、根据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十条、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第十五、十六、十七、十八条规定,患者有权复印客观性病历资料。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:

1)门(急)诊病历;

2)入院记录;

3)体温单;

4)医嘱单;

5)化验单(检验报告)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;

6)特殊检查(治疗)同意书、手术同意书;

7)手术及麻醉记录单;

8)病理报告;

9)护理记录;

10)出院小结。

 

8、经审核批准,病历资料复印申请人出具审核批准书面材料,病案室给予按下列程序及时完成病历资料复印或打印:

1)申请(复印)人必须在复印或打印现场;

2)需复印的病历资料复印后,经申请(复印)人核对无误,病案室在复印或打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;

3)根据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第十八条,复印病历资料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;

4)对申请复印者,可办理预约或委托邮递的业务,先收取押金,实行多还少补的原则;

5)病案室复印人员需将申请者相关的法律证明复印件、复印申请表夹入病历中归档备案。

1、患者办理出院时,请携带以下材料:

1)疾病诊断书(一式两联)。

2)所有押金收据。

3)外地新农合患者出院时,请出示当地转诊单。

2、特殊说明:

1)用银行卡缴纳押金的,结账时,请携带原银行卡及刷卡单。

2)用支票缴纳押金的患者,结账时,请携带支票信息采集单。

3、温馨提示:

  医疗保险患者(包括本市及外埠)出院当日不结账,患者只需持疾病诊断书(一式两份)到窗口盖章办理出院,3-5个工作日后,再携带所有押金收据(刷卡缴费患者需携带原银行卡和刷卡单)到窗口办理结账手续,届时返还您的医保卡。

1、入院制度

1)病人住院须由本院门、急诊医师根据病情决定。

2)接诊医师检诊认为确需住院治疗者,联系病区有床位后,开具电子住院证。患者近亲属凭医保卡/市民健康卡至住院服务中心办理入院手续。

3)门、急诊医师应严格掌握住院指征,加强与病区的联系,了解床位收住状况,避免病人办好住院手续到病区后无床情况的发生。当医院无床位,但患者确需入院时,根据患者病情,可予留观,或由医务部/总值班协调科室加床或协助安排转院治疗。

4)病人住院应登记病人的身份证号码及其联系人的姓名、地址和电话号码。入病区时应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。传染病员住院必须严格进行卫生处理。

5)应评估患者病情,保证患者病情所需要的各项配套设备(如:吸氧、吸痰、心电监护等)满足要求,加床不超过24小时,需将加床患者收住正式病床才能收住C或D级患者。

6)病区医务人员对新入院病人应主动热情接待,安排好床位,建立住院病历,完成各项登记工作。并做好入院介绍,告知住院规则、病房制度及健康宣教等。护士应及时通知经管或值班医师。

 

2、陪住探视制度

1)住院患者探视时间为下午15:00-21:00,探视者按规定时间探视,学龄前儿童不得进入病房,非探视时间不得随意进入(特殊情况除外)。

2)患者病情需陪伴者,经主管医生或护士长同意,给予陪伴。

3)危重病人的家属按重病室探视制度执行,如病情不宜探视者,医护人员须做好解释工作。

4)在查房及治疗时间,陪伴人员应主动离开病室。如须了解病情,待查房结束后,向医护人员询问。

5)陪伴和探视人员须听从医护人员指导,遵守病房制度,保持病房清洁、安静。不准抽烟、吐痰、高声谈话、围坐泡茶或坐卧在病人床上,也不可随意进入其他病房,翻阅病历或谈论有碍病人健康和治疗的事项,不可自请院外医生诊治或自行用药。

6)陪伴和探视人员必须爱护公物,节约水电,禁止使用院外带入的一切电器。如损坏公物,须按制度赔偿。